用心用情用法赢得申诉人认可电商美工外包网
——从三起省院检察长接访案看如何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面对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如何让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的感受统一于公平正义;在处理矛盾突出案件时,怎样确保公正与效率?面对这些棘手案件,近日,三位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在接待群众信访时,注重把握“三个善于”的核心要义,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正当防卫的认定、经济纠纷等问题,赢得了群众的认可。
一纸通知书就能开除我?
“从2004年5月到2020年9月,我在同华公司(化名)工作了16年,仅凭一纸《停岗停薪通知书》就把我开除了?”申诉人杨某情绪十分激动,“劳动仲裁已经裁决同华公司需要向我支付经济赔偿金,凭什么法院判决无须支付?我不服!”
二级大检察官,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在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检察院接待当事人。
“我今天来接访,既是面对面听取您的意见、了解真实案情,也是对检察履职情况进行监督。”6月19日,二级大检察官,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来到大同市新荣区检察院,接待一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监督案的当事人。
“同华公司与您建立劳动关系时,您的社会保险是不是一直由另一家印刷公司帮您缴纳?”杨景海询问。
杨某点点头,补充道:“我之前工作的印刷公司效益不好,每个月就给千把块生活费。2004年,我通过招工形式进入同华公司工作。4年前,同华公司得知我的社保仍由原公司缴纳,认为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给我发了《停岗停薪通知书》。”
2020年9月,杨某向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2021年1月11日,仲裁庭裁决杨某与同华公司于2020年9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后者需支付杨某经济赔偿金15万元。随后,同华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其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大同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双方于2020年9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华公司无须向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023年5月,杨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要求依法监督纠正法院判决。
同华公司以“双重劳动”为由,提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吗?山西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刘志坚告诉记者,如果既没有影响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同华公司向杨某发出《停岗停薪通知书》,是否具备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围绕这一争议,杨景海带领办案组调取相关证据。
“在你向本公司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之后电商美工外包网,再经双方协商并依法确定是否建立用工关系及相应的其他事项。”《停岗停薪通知书》里的这句话,成为重要突破口。
办案组认为,这句话表明该通知书并非对双方继续劳动关系设立条件,而是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作出规定,因此该通知书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接访中,杨景海明确告诉杨某,既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杨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山西省检察院已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目前,该案已由省高级法院指令大同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我们将继续跟进。”杨景海说。
记者了解到,今年前6个月,山西省检察院领导到基层检察院接访下访12件申诉案件,其中刑事申诉类5件、民事监督类6件、司法救助类1件。
“信访无小事,我们要用实际行动做好‘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检申诉信访案件。”接访结束后,杨景海与大同市两级检察机关负责人交流时表示。
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二级大检察官,辽宁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在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主持听证会。
7月2日,在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听证室内,主持听证的二级大检察官,辽宁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与申诉人张某就一起陈年旧案进行了一场深入交流。
1999年6月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成为张某一家25年挥之不去的梦魇。这天,张某在自家经营的歌厅里,因结账问题与王某等5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用镐把击打王某头部致其重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张某被朝阳市双塔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上诉,朝阳市中级法院于1999年12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突然的变故彻底改变了张某一家人的生活:服刑结束后,张某患上了抑郁症,妻子重病缠身,先后做过两次手术,张某的母亲认为儿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走上长达20年的上访路。
经过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审查,2022年11月17日,辽宁省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定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可是,张某和家人始终不能接受,持续申诉。
今年5月,辽宁省检察院将该案作为重点化解案件进行领导包案,高鑫带领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朝阳市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协同开展化解工作。
张某手持镐把时,对方在做什么?双方各有多少人在场,是否参与争斗?围绕张某当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办案组调取全部卷宗,审查后发现原判决并无不当。案件之所以难以化解,一是申诉人对正当防卫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二是张某在争执中也受了伤电商美工外包网,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高鑫指导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承办检察官多次下访约访申诉人,详细解读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全职美工并结合案例,说明张某当时持工具伤害他人的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已经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为了向张某解释相关法律问题,7月2日,在高鑫的主持下,检察机关在朝阳市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原案承办检察官、听证员、当事人相继发表意见。
令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当年参与争执打人事件的当事人也来到听证会现场。对于当年的冲动,他们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并愿意提供经济支援,帮助张某走出生活困境。
在听证会上,原案当事人现场拥抱,达成和解。
“希望通过听证会,你们既能实现法律上的和解,也与自己的人生进行和解。”高鑫的一番话令张某深受触动,他向在场的所有人深深鞠了一躬,然后说道:“感谢检察院安排这次听证会,让我明白了很多事情。从今以后,我要过好自己的生活。”
走出听证室,高鑫感慨道:“只有敢于直面信访矛盾,与信访群众深入沟通,耐心倾听诉求,用心用情帮助老百姓解决问题,才能赢得群众的认可。我们提出领导干部接访办信的目的就在于此,我们要坚持不懈、一如既往地将这项工作推进下去。”
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二级大检察官,青海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查庆九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检察院接待当事人。
“您好!我是省检察院的查庆九,对于您的申诉案件,无论是平安区委领导,还是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都非常重视,今天我们来就是当面听听您的意见。”6月25日,二级大检察官,青海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查庆九来到海东市平安区检察院,接待一起刑事案件的申诉人马某。
2005年初,申诉人马某将价值80余万元的冬虫夏草赊卖给党某武、党某英。没多久,后者以生意失败为由,不再支付货款。多次催款无效后,2005年3月,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5月,公安机关对党某武、党某英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是没钱还款还是有意骗财?案件移送至平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为了查明案情,承办检察官查找分析证据、核对案件细节。最终,该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党某武、党某英有合同诈骗的共同故意,该案系经济纠纷,遂决定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欠钱不还的“老赖”怎能逍遥法外?马某愤懑不已,向青海省检察院申诉,要求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接手该案后,查庆九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债务人是否还钱?事实认定有没有错误?法律程序有无瑕疵?查庆九与办案人员多次研究案情,讨论案件症结和化解方案。
“据了解,党某武已陆续还款10余万元,不久前我们联系他,他表示还在打工赚钱还款,没有赖账的意思。”
“民事交往中,只要涉及经济因素,就会有风险。从纯粹的法律关系来说,本案属于民事纠纷。”
“不能将民间经济纠纷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如果我们插手民间交易,社会成本就会很高,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就会萎缩,都会担心民事案件按照刑事案件办。”
接待中,查庆九及承办检察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对马某进行释法说理。
上传产品然而,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和欠债不还的民间借贷纠纷,两者在法理上有哪些区别?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些一时半会难以理解。
“我们不能要求老百姓懂得这些法律知识,也不能凭着法条就案办案,要听老百姓的诉求。”查庆九推心置腹的话,像一股暖流涌进马某的心里,十几年来追债的苦、生活的累,终于被人理解,马某慢慢说出了自己的心酸:“这么多年要不回钱,家里背着债务,亏欠家人太多……”
马某的心事,检察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也注意到了。针对马某部分经济损失未能追回的情况,查庆九现场与平安区委领导、省市区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共同研究解决办法,要求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尽可能为马某提供帮助。
“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帮助和支持,今天这么多领导接访,充分听取我的意见,我非常感谢。我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也愿意息诉罢访。”马某当场表示。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马某拟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平安区检察院已协助马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与此同时,在接访中发现的基层检察机关程序意识不强、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也引起了查庆九的注意。“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注重诉源治理,在办案中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在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为其提供有效帮助。”查庆九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作者:谷芳卿 严力刚 杜佳平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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